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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了【ILEY伊蕾】春天緹花印花短袖洋裝(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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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ILEY伊蕾】春天緹花印花短袖洋裝(藍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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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功能:




  • 品號:4126954


  • 裡布:棉100%
  • 豹紋布底氣質印花波浪圓裙
  • 飄逸浪漫台製高品質鑽飾腰帶




生活著商品訊息描述: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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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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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洗濯說明】

  • 毛、進口素材洗濯方式
    乾洗,如用清水輕輕揉洗勿強力揉搓,蒸氣熨斗以中溫濕時反面整燙。

  • 棉麻衫洗濯方式
    此衫應單獨用手在30左右水溫中輕洗,勿在長時間浸泡水中,
    洗後立刻用清水沖淨,請勿將此衫放入漂白水或含有漂白成份之洗衣粉內洗滌。

  • 化學纖維洗濯方式
    手洗時水溫保持30以下,使用中性洗手劑,蒸氣熨斗以低溫濕時反面整燙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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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符合民主法治並落實人權保障,內政部草擬完成「社會團體法草案」,對於社會團體將採寬鬆管理,由過去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,但為了監督有募款且受政府補助的社團,新法也要求財務規模在一定程度以上的社團必須公開財報。社團法一旦立法通過,台灣的社團將更蓬勃發展,也展現台灣的人權保障往前邁進一大步。

現行「人民團體法」將政黨、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,由於三者差異大、管理困難,該法施行以來產生許多問題,因此內政部決定各自立法,分別訂定「政黨法」、「社會團體法」與「職業團體法」,待這三部新法逐步上路後,就廢除人團法。政黨法已在立法院上會期送入立法院,內政部日前也已草擬完成「社會團體法草案」,並舉行立法說明會,在徵詢各方意見後,希望能盡快將社團法送進立法院。

◎社團法立法大鬆綁 許可制改登記制

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,人團法伴隨台灣成長,在過去的社會環境下,因為希望人民不要隨便集會結社,因此對組成社團有諸多限制,但現在看來卻是違反憲法,他認為社會團體長期以來都受不合身的法律規範,實在有單獨立法的必要。

葉俊榮指出,目前全台灣登記有案的人民團體共有5萬7千多個,這是台灣的資產,但人團法對社會團體過度管制,登記的程序繁瑣,甚至採高度管制的許可制,因此,新訂定的社團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,政府對於組織人數、名稱、方法、運作等,都會盡量讓各團體自己決定,減少繁文縟節。

此外,為了提供更合理的稅務環境,讓社會團體能穩健經營,社團法也明訂財務公開的相關規範,透過政府的基礎監督,讓這部法能夠更好。葉俊榮說:『(原音)所以才會有一些財務基本上的公開,好讓大家對社會團體也是站在能夠促成、能夠支持的社會環境,所以相當的一些基礎性的監督、基礎性的一些要求,其實反而是在這個法律裡面該注意的,也能促進社會團體真正站得穩、站得好。』

◎社團法新規 規模50萬以上須申報財務

社會團體對於內政部將單獨訂定「社會團體法」都樂觀其成,不過,也對法案內容提出一些意見。

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,根據「社會團體法」第38條規定,社會團體財務處理的項目、會計報告、預算與財務報表格式等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,他認為許多弱勢團體的組織都非常小,募款也不易,希望能依照各團體的年度預算規模制定不同的財務報表格式。他說:『(原音)所以具體的請求是,在規定各個財務表的時候,可以根據他的年度預算規模,來制定不同的要求跟形式,不要說我們小小的NGO一天到晚都在為了這個準備這些東西,花了太多寶貴的精力。』

對此,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,社會團體的財務報表有收支、決算、資產負債表等,非財務會計出身的人根本不懂,因此,社會團體法授權財務規模在新台幣50萬以下的社團不用申報,1,500萬以上者必須經會計師簽證。至於財務規模在50萬到1,500萬間的社團,內政部預計再設1至2個級距,依照財務來源、不動產價值等分級分類。他說:『(原音)坦白講,最近也有團體說,可能它的收入、入會費、長年入會費很少,可是它的資產很大,它有好幾億的不動產,那這部分我們也要監督,我們也要負責去…,因為社會大眾會反過來要求我們行政機關應該知道。』

陳志章說,如果社團的財務來源只有入會費等單純事項,政府根本不想管,且社團那麼多,政府也管不了,但許多團體有募款以及服飾網拍接受政府機關的補助,像是許多體育團體都有接受政府巨額補助,這些都是公共財,因此當然必須接受政府監督,公開讓外界檢視。

◎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 民團籲勿剝奪權力

此外,黃嵩立也指出,根據社團法第19條規定,社會團體的理監事資格必須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,但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已清楚說明不應因為身心障礙而剝奪任何人的法律能力,政府立法不該歧視身心障礙者。他強調,身心障礙者的病情起起伏伏,一旦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,就被終生剝奪法律能力,這非常不恰當。

對此,陳志章說,內政部會如此立法是因為會員大會一年只開一次,主管機關認為社團的理監事會議對外簽署契約時,其行為必須能發生法律效果,但既然有人提出疑義,內政部會再認真思考這個問題,會在兼顧弱勢權益的前提下,不讓社團對外產生契約關係時出現瑕疵或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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